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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被追责
近日,丘北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及时出警,迅速破获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森林火灾案。 2月16日15时许,丘北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今天下午2点左右在双龙营镇文告村民委大花桂村叫“浪顶”的地方着了一把山火,请你们来调查处理。接到报案后,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 经查, 2月16日上午,李某方因侄子娶亲,随几个亲友到侄儿子媳妇家吃饭,午饭后拿着陪嫁的东西回家,按照当地习俗,拿陪嫁物品回家前要放烟花、爆竹,李某方就在侄儿子家路口的公路上点燃了一个烟花,由于风大,不慎引燃到公路上面的山林,火势难以控制,导致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烧毁村集体的杂木树、22户农户种植的杉木树、桉树,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3亩。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自然资源公安局温馨提示:目前已进入我县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形势严峻,请广大群众树新风、除陋习,严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 。 普法用法小贴士: 1 放火、失火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失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行政案件违反条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第20条 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21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22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 3 行政案件处罚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第2项到11项。 第4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