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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正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维摩乡斗果村委会斗果组**号。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9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虎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 、2018年2月23日23 时许,被告人李正虎因为怀疑妻子卢某某出轨,要求其解开手机密码查看手机却遭到卢某某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再次因查看手机的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正虎用双手扼压卢某某颈部,之后将卢某某用编织袋装好用摩托车运至一处山洞内丢弃,后李正虎逃离现场到浙江省嘉兴市躲藏。2019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砚山县一宾馆内将从嘉兴市作案后潜逃回砚山县躲藏的李正虎抓获。5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李正虎的供述在砚山县维摩乡斗果村一处叫“鬼树凹“的山洞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鉴定,死者系卢某某,在排除颅脑损伤、胸腹部机械性损伤、排除中毒的情况下,结合案情调查,分析认为死者卢某某不排除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
2、2018 年4 月23 日21 时许,被告人李正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子、胶带,伪装后进入浙江省嘉兴市兴洪路顺通调剂行,用绳子和胶带捆绑住被害人张某某后抢走其斜挎包、钱包、一枚戒指、一只手镯、一部苹果手机,并胁迫张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李正虎持钱包里的银行卡分别到嘉兴市中山路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取走现金33700元。经鉴定,钻石戒指价格为陆千肆佰元整(6400.00元),翡翠手镯价格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1、物证;2、书证:户口证明等;3、证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正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